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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建议规范管理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核定机构

2024年03月15日

专题: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呵护市场投资信心: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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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召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券法学会理事厉健出席论坛并发表《中小投资者维权现状与诉求》主题演讲。

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建议规范管理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核定机构

  厉健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为虚假陈述案件可能存在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通常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投资者损失核定报告,作为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被告也可能自行委托一些机构出具定损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核定机构,包括证监会下属或管理的公益机构、高校研究机构、民办非企业、普通有限公司等。

  一般来说,投资者对中证投保基金、中证投服中心、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公益机构出具的定损报告没有异议,法院据此判决,投资者认可度较高。

  关于高校研究机构、民办非企业、普通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由于收费标准五花八门,对核定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制标准、弹性极大,有的专家先后在三个不同机构履职并出具报告,有的出资人是普通自然人或公司,投资者通常质疑其公信力,对其出具定损报告不予认可。

  这些核定机构出具的定损报告,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一旦被法院采纳,实际上具有司法鉴定意见的功效。

  目前,这些核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并未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因此,呼吁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核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全文如下:

  尊敬的各位专家、律师同仁,下午好!

  我是来自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律师,很荣幸参加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2003年至今,我代理投资者起诉了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我从证券维权律师角度,谈谈前置程序取消的利弊、损失核定机构、新三板索赔进展、内幕与操纵索赔进展、理性投资与维权。

  一、前置程序取消,各有利弊

  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前置程序取消的利好,主要是投资者诉讼权利扩大,“索赔门槛”大幅降低。目前,在证监会尚未作出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依据警示函、纪律处分等证据起诉上市公司索赔,已有五六个胜诉案例,这是积极信号。

  前置程序取消的弊端,主要是立案难、诉讼风险加大。法院通常采用示范诉讼方式审理这类案件,由于诉讼时效起算争议较大,索赔人数、索赔总金额不断攀升,投资者立案难时有发生。此外,前置程序取消后,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争议焦点越来越多,“精准定责”趋势明显,股民败诉案件频发。

  因此,在证监会尚未作出处罚的情况下,提醒投资者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综合研判初步证据,谨慎决定“诉不诉”、“何时诉”、“诉哪些”,尽量减少诉讼风险。

  二、核定机构涌现,有待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认为虚假陈述案件可能存在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

  的投资者损失,通常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投资者损失核定报告,作为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被告也可能自行委托一些机构出具定损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核定机构,包括证监会下属或管理的公益机构、高校研究机构、民办非企业、普通有限公司等。

  一般来说,投资者对中证投保基金、中证投服中心、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公益机构出具的定损报告没有异议,法院据此判决,投资者认可度较高。

  关于高校研究机构、民办非企业、普通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由于收费标准五花八门,对核定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制标准、弹性极大,有的专家先后在三个不同机构履职并出具报告,有的出资人是普通自然人或公司,投资者通常质疑其公信力,对其出具定损报告不予认可。

  这些核定机构出具的定损报告,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一旦被法院采纳,实际上具有司法鉴定意见的功效。

  目前,这些核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并未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因此,呼吁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核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三、新三板索赔案,传来捷报

  新三板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索赔的案例极少,主要原因是被告公司往往缺乏赔偿能力,但近期,有投资者索赔传来捷报。

  2023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行悦信息案),经上海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该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相关责任人员、会所、证券公司承担比例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判罚力度。某新三板公司欺诈增发股份,法院判令其赔偿投资者4900万元,公司高管承担最高100%连带责任,疏于核查验证的中介机构承担20%连带责任。据公开报道比对,案涉新三板公司是亨达股份。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对今后新三板投资者依法索赔具有积极指引意义,预计今后这类案件也将增幅明显。

  四、内幕操纵索赔,进展缓慢

  目前,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这两类案件的投资者索赔咨询、委托相比往年有所增加,部分专业律师开始关注和参与这类案件的代理,多地法院也在开展司法探索与实践,例如,2023年10月,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受理马某某等三名投资者诉李某某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本案支持诉讼人支持原告投资者提起诉讼。

  初步检索,2015年,上海二中院判过投资者诉光大证券(维权)内幕交易赔偿案。2020年,成都中院判过投资者诉恒康医疗原实控人等操纵证券市场赔偿案。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判过投资者诉鲜言、投资者诉阿波罗(新三板)及其实际控制人操纵证券市场赔偿案。2023年,各地法院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没有作出公开判决。

  这两类案件受理和审判进展缓慢,出台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迫在眉睫。

  五、呼吁理性投资,理性维权

  投资者要理性投资。随着证券监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退市常态化机制逐渐形成,“劣币”出清趋势明显,因此,投资者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擦亮眼睛”,谨慎投资,不要盲目跟风。

  投资者要理性维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处于探索阶段,而虚假陈述案件涉及成百上千投资者,索赔周期较长,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前置程序取消,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建议投资者事先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谨慎决定是否索赔,尽量降低索赔风险。如果今后被告上市公司退市、破产,可能出现赔付率较低、执行难的情况,投资者也要调整心态,坦然面对。

  我的发言到此,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分类:网络热点 | 标签: 投资者核定索赔机构定损 | 查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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